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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吗

2018-08-2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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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涉及到多种税费,依法纳税也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税务局发现企业逃税漏税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的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具体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处罚决定书》是文书,其记录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按此,只需要告知处罚内容。至于举报人要复印文书则需按照档案查询复制程序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处罚决定书》是发给被处罚当事人的文书,没有抄送举报人的规定,所以,把这样的一份文书复印给举报人(不是处罚当事人),要书面征求第三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就不能给。

  二、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公开吗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可以公开的,大家是可以知道什么人受到惩罚的。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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