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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的条文特点是什么

2018-08-2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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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法律部门中民商法的一种,它贯穿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始终,是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根本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的条文特点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

  招标投标法的条文特点

  (一)主体广

  《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主体相当广泛,主要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投标联合体、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中标人、中标项目分包商、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利害关系人、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等,甚至国家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约束,总结起来有十几种之多。

  根据与招标活动的密切程度,笔者认为可以将被调整规范的主体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可以被称为“实施主体”,有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这种类型的主体直接围绕着招标项目开展工作,处于招标活动中的一线地位,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最大程度上影响着招标投标活动的效果,所以是法律调整最多的主体领域;第二种类型的主体可以被称为“关联主体”,是指与实施主体互为直接影响的主体,主要是中标人、潜在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他们虽然跟招标投标活动没有发生直接的、实质性的关系,但是却跟招标投标活动息息相关,招标投标活动中必然有其存在,间接地影响招投标活动,这是法律调整比较多的主体领域;第三种类型的主体可以被称为“外围主体”,这种主体不一定出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但在某些情形下会出现,甚至会影响到招标投标活动的进行,这些主体主要是中标项目分包商、招标投标利害关系人、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国家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和个人,这是法律调整最少的主体领域。

  (二)行为多

  《招标投标法》对主体的调整,目的在于规范其行为。在整个《招标投标法》中,涉及的行为涵盖了项目的立项审批、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领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递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签约等,囊括了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全部过程。

  在以上行为中,既有职务行为,又有个人行为;既有法律行为,又有非法律行为;既有对内行为,又有对外行为。当然,各类行为之间几乎都存在竞合,同时属于多种行为种类,比如立项审批,既是职务行为,又是对内行为;而领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既是个人行为,又是非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行为多种多样,是其一大特色。

  (三)程序严

  《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典型结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讲,《招标投标法》更倾向于程序法性质。

  首先,从《招标投标法》体例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活动就是一个连续不断的程序过程,从招标开始,历经投标阶段,然后是开标、评标和中标,这个过程绝不可逆转,否则整个招标投标活动不仅无效,而且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其次,招标投标活动各个阶段也具有各自的程序,可以被称作“小程序”。譬如,根据法律规定,招标程序必须从立项审批开始,经过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领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等程序,才能进入到下一个程序。同时,法律对投标程序、开标程序、评标程序以及中标程序都无一例外地进行了全面规定。

  再次,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和监督程序在《招标投标法》中也予以了详细规定,我们能充分感受到立法者希望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处于一个有条不紊、依法合规的有序状态的意图。

  (四)关系繁

  由于《招标投标法》调整的主体广、行为多,必然会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就以前文所分析归纳的主体分类来说,主要就会形成实施主体之间的关系、实施主体与关联主体之间的关系、实施主体与外围主体的关系等。在这些关系中,既存在外部关系,也存在内部关系;既有法律关系,也有非法律关系。可以这样说,《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关系已经超越了招标投标活动范围,足见招标投标活动的影响力或者说重要性非同一般。

  以上就是招标投标法的条文特点是什么的介绍。事实表明,招标投标不仅能起到节支省本的作用,还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合理竞争,营造社会的公平与有序环境。但招标投标本身具有极强的逐利性,如果不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强有力的规范和调整,交易质量的保障、市场秩序的塑造以及社会公平性将大打折扣,甚至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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