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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检察院因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不捕 退侦 被告人目前监视居住 请问假如检察院不起诉 会不会通知被害人 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9-27 19:10: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诈骗罪的认定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诈骗罪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出租汽车主体看,既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主体,也有自然人出租主体;从犯罪手段上看,既有出具身份证、驾驶证等以真实身份承租的,也有通过伪造身份证、驾驶证的手段等以虚假身份承租的;从租赁形式上看,既有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协议的,也有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的,而仅以口头协议租车的;从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看,既事先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再去租赁汽车的,也有基于正当用途租赁汽车,而后产生非法占有所承租汽车犯意的;从租赁汽车以后对汽车的处理方式看,既有直接变卖的,也有通过典当套现或用于质押借款的;从变现以后变现款的去向上看,既有将变现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挥霍的,也有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挥霍的。同时,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还往往要伪造居民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进行销赃、质押,从而形成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
    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无疑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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