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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收入是否属于误工费赔偿范围

2020-02-13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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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人身损害赔偿的一项费用就是误工费,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误工费的问题其实是不太清楚的,比如经常有人会问到兼职收入是否属于误工费赔偿范围,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就通过一则案例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刘某系钢琴教师,2011年7月与某私立学校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又与某培训机构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利用休息时间(即晚上和节假日)为培训机构上课,每课时为120元,培训机构每月至少需安排20课时。2013年9月5日晚10时许,刘某从培训机构授课回家途中,被胡某驾车撞伤。刘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伤残9级,误工期评定为120日。经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一份。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对刘某兼职的误工费

  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固定收入提出异议,其他赔偿项目无争议。

兼职收入是否属于误工费赔偿范围

  案例分析

  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李江华律师认为:刘某兼职的误工费应当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固定收入。

  首先,物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前提条件,而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的手段,因此,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生存、维系和发展的条件。我国宪法第 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原则,不少企业实行劳动报酬与劳动绩效相挂钩的绩效工资,因此,即使有固定职业的劳动者,其收入也不一定固定,可能会上下浮动。是故,收入的固定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将固定收入理解为绝对化是错误的。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改变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误工损失不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限制,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主张权利人有多少“固定收入”损失,义务人就应当赔偿多少。且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采取递进的方式,即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解释中虽未明确受害人兼职收入是否赔偿,但民法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打多份工或退休后工作、兼职等,只要其收入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固定收入”的,就应当采取完全赔偿原则。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才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以“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本案中的刘某,其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实其“固定收入”,故其兼职的固定收入减少,依法亦应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兼职收入是否属于误工费赔偿范围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兼职收入是否属于误工费的赔偿范围主要要看兼职收入是否能被认定为属于固定收入。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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