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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从犯怎么量刑的

2018-08-3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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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那么诈骗罪从犯怎么量刑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诈骗罪从犯怎么量刑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诈骗罪从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一种犯罪身份,此时需要先根据实际的犯罪情况确定量刑幅度,然后根据从犯的身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有其它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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