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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产值上亿的企业,觉着自己不够上市条件,然后设想与其他企业合作,建立属于自己的子公司,业绩累计到总公司,便于总公司上市。但他仅仅借其他企业的业绩,而实质上不参与子公司的分红。请问这样约定下会违反法律规范吗,对于子公司来说有什么风险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7-19 08:39:2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有较高的素质、比较大的规模、股权有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信誉。
  • 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股份公司的一举一动都和千百万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连。因此股份公司上市一般都需经严格的资格审查,符合上市标准,并经批准才有资格上市。
    股份公司的上市标准一般包括: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领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符合要求的业绩记录,主要是考察拟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
    如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股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也有规定的数值。
    (4)股权分散情况
    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股票的流动性,以及防止股票集中在少数股东手里可能带来的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这些标准,一般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需提供下列资料
    公司的业务性质与产品目录;
    股票未上市之前的公司证券情况;
    反映过去若干年财务状况的会计表册;
    公司的章程副本;
    股权与公司债权表,在严格的规定下,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事实上只占很小一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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