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少正在复习法考的小伙伴来说,民事诉讼法的复习必不可少的就是对基本概念的掌握,只有充分掌握基本概念的定义才能更加得心应手地处理问题,面对这么多易混淆的概念,你都能准确区分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
1、移送管辖的法院原本就没有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法院。
2、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3、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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