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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关于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规定

2018-10-1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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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离婚纠纷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不愿迁就或不愿将就,离婚率的提高,反映了现代社会给予人们越来越多选择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人际矛盾和情感风险。那么,民诉法关于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规定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民诉法关于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规定

  一、民诉法关于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规定

  1、离婚诉讼必须进行调解

  在普通诉讼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应当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2、当事人对是否公开审理可以进行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如涉及个人隐私,则应不公开审理。

  3、当事人本人出庭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4、代理权限受限制

  在婚姻诉讼中, 限制代理人的代理的权限。诉讼代理人只能接受一般诉讼代理,不能接受特别授权代理。即代理人不能就是否离婚或不离婚等身份权进行代理处分,婚姻当事人也不能对此进行授权。否则,其授权或代理无效。但对婚姻诉讼中涉及的财产问题,仍可以进行特别授权。

  5、诉讼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结

  在婚姻诉讼中,因为属于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因此,一般没有继承人承受诉讼,或者诉讼标的已不存在,或者没有必要在进行诉讼,配偶之一方死亡,则诉讼程序终结。因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诉讼:

  (三)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但应当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时,配偶一方死亡的,仍可以生存一方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

  6、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适用再审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二、离婚案件呈现出以下五大特点

  1、女方提出的离婚居多

  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人逐年增加,这表明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提升,对婚姻幸福的期待指数越来越高,在双方感情不和的情况下求助于法律。

  2、性格不合或感情不合成为离婚诉讼最大原因

  绝大部分夫妻起诉离婚的时候,给出的理由都是性格不合或感情不和,导火索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在双方意见不一致又没有一方愿意妥协的情况下,婚姻就亮起了红灯。

  3、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在农村,部分人为了过得更好外出务工,往往年初而作,年末而归,夫妻相处时间缩短,长时间的分居导致夫妻间交流越来越少,越来越没话说,感情淡漠似乎成为必然。再加上社会交往的扩大,文娱场所的开放,异性结识和沟通的机会增多,婚外情成为婚姻的又一杀手。

  4、“公告”送达案件增多

  部分夫妻相处中出现矛盾不能很好沟通解决,甚至一方为了躲避另一方而选择离家出走,在家留守的一方,对这种“不辞而别”和名存实亡的婚姻,只好诉诸法院,法院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媒体“公告”送达诉讼材料。

  5、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真正和好的并不多

  从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上看,调解已成为处理离婚诉讼的一项重要手段。而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当事人重新起诉离婚的案件占较大比重。

  夫妻双方离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其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案由。民诉法关于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规定,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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