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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款的认定

2018-10-3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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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价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款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款的认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即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等争议焦点纷繁复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款的认定

  在合同有效情况下,应严格依据当事人间的合同约定认定工程款。一般来说,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有两种约定方式:

  一是约定固定价,俗称“闭口价”,是指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时,仅对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做相应调整或按实结算。

  二是约定工程价款据实结算或通过审计确定,俗称“开口价”,是指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约定固定价格,或者仅约定暂定价,最终须通过设计确定工程造价。

  在认定闭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必须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不变价格或不做调整等内容,方可认定为闭口价;

  第二,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于订立合同时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果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闭口价结算,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此时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实结算或者调整工程价款,是否可以支持?

  结论:由于《合同法》中无情势变更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亦未规定此原则,即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不排除使用公平原则调整当事人间的利益。换言之,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工程价款进行适当调整。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导致的。

  对于开口价合同,原则上应按照当事人间的约定进行按实结算。结算的方式即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审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款的认定,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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