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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为房屋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2020-04-07 17: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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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来看,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在不断有效地开展,而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标的物不仅仅局限于一些动产,还会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那么大家知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为房屋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为房屋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1、2015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界定了不动产纠纷的类型,避免了过往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纠纷范围理解莫衷一是的状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虽为不动产的,但并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诉讼过程中一方以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难以法院得到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为房屋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2、为避免管辖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前进行协议管辖,并注意以下要点:

  (1)协议管辖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约定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其中,合同履行地亦可以约定方式选定,但未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为租赁物使用地。

  (2)协议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所谓明确,即能够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如“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等表述已被司法判例确定为“属于约定管辖不明”的情形,上述约定不明确的管辖条款无效。

  3、如融资租赁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两个以上的合同组成,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承租人(租赁物的使用人)和出卖人,则协议管辖应对两个合同的管辖法院分别进行约定,且从争议解决成本、策略、效率等方面考虑,应尽量保持两份合同协议管辖约定一致。

  4、如涉及担保合同亦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且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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