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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有关利息成本是否受24%的限制

2020-04-0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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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就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且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借本还息的合同,虽然可以约定利息,但是如果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将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那么大家知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有关利息成本是否受24%的限制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有关利息成本是否受24%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的规定,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利息、逾期利息等利息成本的上限受年利率24%的限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有关利息成本是否受24%的限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1、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我国目前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2、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

  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3、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4、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有关利息成本是否受24%的限制”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有关利息成本受到24%的限制。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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