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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期限是怎样的

2020-04-0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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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的判决或者裁定结果都是必须执行的,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的,那么强制执行期限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强制执行期限是怎样的

  一般是六个月的执行期限,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有其他的特殊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还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强制执行期限是怎样的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二、强制执行是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三、委托强制执行有什么规定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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