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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如果遇征收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归谁

2020-04-14 17: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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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一直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而往往面对农村开发,一些农村房屋也会涉及到拆迁补偿的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农村房屋买卖如果遇征收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归谁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农村房屋买卖如果遇征收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归谁

  在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将房屋增值部分及区位补偿价的主要部分(通常是70%)支付给房屋的买受人。

农村房屋买卖如果遇征收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归谁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原则:

  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普遍以合同无效为原则(特殊情况例外)。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是无权享有的。

  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买卖,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买卖是禁止的,所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普遍会被判定合同无效。

  2、区位补偿价要视涉案房屋是否被纳入拆迁范围而具体对待。

  如果诉讼时涉案房屋未被纳入拆迁范围,此时区位补偿价只是期待利益,不具有现实性,将来能否实际发生也不具有确定性。

  此时,法院会向当事人指出如果后续区位补偿价实际发生了,可另行解决,所以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会支持区位补偿价的诉求。

  在该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一规定,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如果诉讼时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法院对区位补偿价就会作出处理。此时,区位补偿价不再是期待利益,而是现实利益。出卖人出卖房屋后又起诉买卖合同无效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

  此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则上双方应该返还房屋及购房款。但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双方都无返还的必要,法院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在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后,按照三七比例的审判原则判定当事人双方的区位补偿利益,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司法精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如果遇征收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归谁”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按照三七比例的原则,区位补偿大部分是归房屋的买受人。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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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农村的房子卖了,现在房子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应该归谁。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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