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在诉讼中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是司法鉴定的重点。那么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受审能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合理恰当的理解能力、对诉讼程序及自我权利的认识能力、以及与辩护人配合进行合理辩护能力的有机结合。
1、有受审能力
指行为人能理解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能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能与自己的辩护人有效配合完成合理辩护。
2、无受审能力
指在精神障碍的影响下,行为人不能认识自己目前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或不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不能与其辩护人有效配合完成辩护。
受审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及严重程度;
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行为人对自身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后果、自己在刑事诉讼的权力和义务的辨认能力,以及与辩护人有效配合进行合理辩护的能力。
1、有受审能力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a)不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能认识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后果,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能与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b)参考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评分在有受审能力范围内。
2、无受审能力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无受审能力:
a)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不能认识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后果,或不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与其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c)辨认能力或辩护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d)参考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评分在无受审能力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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