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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密吗?能否公开?

2020-06-03 17: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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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对被征地方给予的一个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给予多少补偿是要根据这个进行计算的。那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密吗?能否公开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密吗?能否公开?

  案情介绍:

  王某申请公开“ 征收申请人集体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房屋所在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某市自然资源局答复称:“你房屋及承包地的土地征收系国防建设项目需要,其申请事项中包含有该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地类等信息,以上信息已经有关机关定密为‘机密'.将可公开的内容向你公开:征收你所在组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某市府发〔2012〕26 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和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某市府发〔2013〕34 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案所涉征地批复上注明了“ 机密”字样,但市自然资源局未证明王某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涉密信息。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该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依据不足,故决定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密吗

  法律评析:

  征地事项涉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非都属于保密范围。

  在自然资源征地事务中,涉及征地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其相关征地批准文件(如征地批复等),如经过定密程序依法确定为保密范围的,应当属于国家秘密范畴,对此类信息,应当依法不予公开。但是,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人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应当属于保密事项。除非由有关保密部门依法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为国家秘密,否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本案中,市自然资源局并未证明该区域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被有关保密机关确定为“机密”。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定某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依据不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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