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如何界定

2020-06-10 17: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的罪名,犯罪对象往往是公私财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敲诈勒索一般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使用恐吓等方法获取相应财物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如何界定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如何界定

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如何界定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林荣培在广东省珠海市湾仔邮局,以“湖南鸭子帮”的名义,用特快专递方式寄给被害人珠海市金鼎精艺珠宝有限公司老板温乃棉一封勒索信,向其勒索人民币6.88万元,并令其于5月8日18时将上述款项放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坑市场门口第二个垃圾桶内,否则准备6月1日前给其儿女收尸。被害人温乃棉收到恐吓信后报警。5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坑市场附近布控,但被告人林荣培没有到现场取钱。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林荣培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林荣培辩解称,其对原老板温乃棉有意见,只是为了泄愤,没有真正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到“恐吓信”指定的地点收取“勒索”的款项,属于犯罪中止。其辩护人提出,林荣培在恐吓信寄出后,主动放弃犯罪,致使勒索财物的结果没有出现,属于犯罪中止。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的敲诈勒索犯罪实施完毕,属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具体如何理解“实行终了”,在不同的罪名以及具体罪名的不同具体案情中认定有不同,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理解、认定。例如在敲诈勒索罪中,如果行为人威胁被害人于某个时间将财物直接交付给行为人本人手中的,该情形应当以“财物的交付”为实行终了,因为行为人除了传达敲诈勒索信息之外,还有直接接收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行为人威胁被害人将财物放于某地,因为不存在直接交接财物的过程,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应当以威胁信息发送至被害人为认定标准。

  具体到本案,虽然从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的可能,但其并没有通过某种有效形式向被害人表达自己放弃犯罪的意思,也没有采取有效手段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相反,其对被害人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能将钱放到其指定垃圾桶位置的发生持放任心态。被害人的财产损害没有实际发生,并非被告人放弃犯罪的缘故,而是因为被害人自己没有听从的结果。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如何界定”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界定犯罪中止还是未遂,主要是看是否存在有效形式向被害人表达放弃继续犯罪的意图。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