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的计算不是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的,实践中是有很多种情况的,离职的年假折算、新入职员工的年假计算等等。那么,员工中途离职当年带薪年假天数怎么折算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举例:
甲在公司工作3年,5月1日,甲离职,甲想在离职之前休假,公司以甲马上就要离职为由不予安排休假。
解答: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由此可见,当年度中途离职符合条件的职工,也有权享受年休假待遇。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甲到5月1日应休年假时间为120天/365天*5天=1.6,甲可以在离职之前休息1天半。
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纠纷的,员工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即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日平均工资的600%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员工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中途离职的时候,年假应该按劳动者本年工作的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应该休年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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