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特点有哪些

2020-06-12 18: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一般来说,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而且从客体上来讲,二者也是存在区别的;按诉讼主体划分,行政公益诉讼大体上由检察机关提出。那么大家知道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特点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特点有哪些

  1、主动出击——相对于刑事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在自侦部门转隶后,职能的主动性相应减弱。目前体现检察机关主要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虽然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但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已耗费大量精力,且有侦查能力、侦查经验、侦查装备都更专业的侦查部门存在,其较少主动开展调查取证或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特点有哪些

  相对于前有侦查机关、收案时主要证据已大致固定,后有审判机关、起诉后有待终局裁决的刑事检察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从工作领域、工作对象、工作方式的选择,到线索、取证、成案等各环节的把控,都有很大的自主权和主动性。

  这种工作方式利于形成更加广泛的辐射面和威慑力,与检察机关原自侦职能特别是反渎职能很相似——二者都针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即渎职问题主动出击开展线索初查和调查取证。

  2、领域广、门槛低——相对于原反贪反渎职能

  检察机关原反贪反渎部门立案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范围较窄,涉及的刑事法律条文不到一百条、罪名总共几十个,常用的法条和罪名也就十几个。

  与之相比,行政公益诉讼职能虽然没有刚性的强制措施,但4+1工作领域却可涉及行政机关几十家、行政职权数千个、法律条文以万计。且行政公益诉讼相对来说成案门槛低—行政违法致公益受侵害或有侵害危险即可,比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低很多,纳入监督视野的行为相应会宽泛很多。

  通过对所涉领域行政权的监督,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参与社会管理的很多方面,影响百姓生活的点点滴滴。这是原反贪反渎职能不具备的特点,也为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区域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了更多机会和途径。

  3、监督阶段靠前、成长性可塑性强——相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

  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虽然都是为促进依法行政而开展的检察监督,也都有一定调查取证权,但以监督行政权的视角,行政公益诉讼成案在监督阶段的靠前端,对行政权直接进行监督,而行政诉讼监督通过对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来间接监督行政权的行使,在法院多级裁决复核后,案件形成于监督阶段的靠后端。两者由于监督阶段的不同导致案件的成长性可塑性、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行政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差别巨大。

  4、在长效解决公益问题尤其是社会难题方面具有独特价值——相对于监察职能

  行政公益检察部门和监察部门工作中都会涉及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对社会问题的解决,二者对行政权的监督虽然都离不开“事”即行政违法和涉及的社会问题,但工作各有侧重。监察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原反贪反渎相似,一般是从“事”到“人”,重点关注对“人”的问责上,通过对“人”的问责来实现个案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标。行政公益检察的工作程序一般是从“事”到“机关”,但重点在解决“事”即公益的修复和问题的解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特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其中,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特点之一就是领域更广、且门槛低。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