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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能够成为职务侵占案中的被害人?

2020-06-22 10: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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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刑事犯罪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受害人还可以要求其就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是很多时候人们并不能清晰地判断出来谁是被害人,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股东是否能够成为职务侵占案中的被害人?

  案例简介

  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合谋于2009年将公司的部分款项以一个特定名目私分,而公安机关在2019年才以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侦查,本案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间,原公司的股东于2015年开始一直向公安机关控告,向检察机关控诉,公安机关未予立案。那么,问题就在于职务侵占犯罪中,公司、企业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而当犯罪嫌疑人是董事、监事等人,且原公司、企业被并购,原公司、企业的股东是否能够作为被害人而向司法机关报案或告诉呢?

股东是否能够成为职务侵占案中的被害人

  对于股东是否能够成为职务侵占案中的被害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公司、企业的股东可以作为被害人而向司法机关报案或告诉,因此此案的追诉时效期限就没有过。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原公司、企业的股东不能够作为被害人而向司法机关报案或告诉,追诉时效已过。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视为追诉期限已过不再追诉。因本案认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较大,最高刑可处5年有期徒刑,因此,本案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本案犯罪嫌疑人于2009年1月24日利用职务侵占132000元,而本案刑事立案是在2019年6月24日,从犯罪行为发生到立案已经过10年,看似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本案中能够认定股东是职务侵占案的被害人,那么就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股东就可以作为民事的诉讼主体,股东利益受到损害了。那么,对于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而言,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而本案中的股东自2015年开始一直向公安机关、政法委控告以上犯罪嫌疑人,应当能够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规定,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综上,笔者认为,原公司、企业的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可以作为被害人而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告诉,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股东是否能够成为职务侵占案中的被害人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股东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案中的被害人,当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作为被害人而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告诉。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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