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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否应根据合同中写明的工资支付

2020-06-2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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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合同签字就生效了,双方当事人本应该按照合同的内容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问题是有的时候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合同可能会存在瑕疵,这个时候非要严格履行合同对一方可能不公平。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否应根据合同中写明的工资支付?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6日,孙先生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700元/月”。入职两个多月后,公司以“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孙先生发出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几天后,孙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

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否应根据合同中写明的工资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否应根据合同中写明的97000元/月予以支付。

  公司认为:合同中载明的“试用期工资97000元/月”是笔误,该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两个多月以来,公司一直按9700元/月的标准向孙先生发放工资,孙先生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不存在工资差额的问题。

  孙先生认为: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两个多月的工资,且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一经订立便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公司应向自己补足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

  审理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虽然孙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试用期的工资为97000元/月,但根据常理及一般社会认知,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同时,公司按照97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孙先生两个多月的工资,孙先生也未曾提出异议。故公司97000元/月系笔误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差额,故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如果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则法律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笔误这样的情况属于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发生错误。欠缺效果意思能否成立意思表示,学理上还有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笔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重大误解,若依合同履行,则对其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第二种:合同一经订立便对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就本案而言,该劳动合同中载明试用期工资97000元/月并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若按合同履行则会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对公司也显失公平,故该意思表示并未成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否应根据合同中写明的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从上述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得出来试用期工资标准并不一定要根据合同中写明的工资支付,比如上述案例存在笔误,如果非要按照合同写明的工资支付,对公司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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