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协商解聘,经济补偿金能否低于法定标准?

2020-06-28 20: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我们知道很多时候员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实践中经常会有单位提前与员工约定好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并且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远低于法定标准,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协商解聘,经济补偿金能否低于法定标准?

  案情:

  张某于2006年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底为止。合同约定了张某的月工资。2011年5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双方确认,在协议签订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张某承诺,在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金后放弃其他任何主张,承诺不再就双方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事项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同日,公司向徐某支付5000元,并开具退工单。需要说明的是,该5000元金额,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协商解聘,经济补偿金能否低于法定标准?

  之后张某反悔,认为该5000元金额低于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再支付相当于四个半月的工资额15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向张某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个半月的工资人民币15000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应向张某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000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仍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公司无需再支付被上诉人徐某经济补偿金15000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协议是否有效。从案件的曲折情况来看,大多数的意见、或者说普遍的意见,显然倾向于经济补偿金不能低于法定标准。二审法院的判决,得之不易,不一定能够推而广之,可以想象,倾向于员工的诉求的判决一定是存在的。

  本案涉及到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排除了胁迫、误解等影响协商的因素外,如果完全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公司给予员工的条件、待遇、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其效力如何?

  对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的观点均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付劳动者解约经济补偿金,即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员工过去12个月的月平均实行工资为计算标准,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公司向徐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远远少于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当予以补足。

  公司认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但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就解约经济补偿金自行约定支付金额。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的经济补偿金额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则必然会获得法律的支持,那为何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就不能被允许呢?其实高于或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额均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和放弃。只要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的解除或无效理由,则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就应当被认可。本案中,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双方不仅对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而且就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也达成合意;同时,张某在该协议中,明确表示“双方无其他争议”并承诺“放弃其他任何主张”,该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份协议应当获得法律的认可。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故认定员工在已签订解约协议并对自己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也无证据证明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被胁迫的情形下,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本身已违反了双方签订协议时应遵循的诚实原则。

  其实,如果该案件不是劳动合同争议,而是民事争议,那么答案就很简单清晰,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有效。只是因为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而是劳动合同案件,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其适用的边界如何,存在不同的实践。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协商解聘,经济补偿金能否低于法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协商解聘,如果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远低于法定标准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