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但是不一定所有人都能把它们二者区分开来,其实把这二者的基本概念搞清楚就能很容易区分,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额外的油费补贴不单独作为赔偿项目,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适用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2、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会计处理上,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计入企业的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们认为此部分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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