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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借款连带保证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2020-06-19 15: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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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保证合同的一种类型,主要是责任承担的方式上与其他保证合同有所区别,了解连带责任保证的签订主体是很重要的。那么,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借款连带保证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意思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责任下,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履行债务。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有选择权,即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通过法院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借款连带保证合同

  二、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借款连带保证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我借款给李某,由一个食品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做连带责任担保人,现在那个分支机构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拒绝履行保证责任,钱要不回来,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如果您对分支机构有没有得到授权或者授权范围并不知情而订立了担保合同,您就可以要求李某和食品公司对您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与之解决,可以将其起诉到法院,以此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借款连带保证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所以还是要看具体情况的。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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