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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2020-06-18 16: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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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合同纠纷在现实中是很常见的,签订保证合同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有的可能因为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而发生纠纷。那么,保证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保证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案例陈述:

  2012年,某银行与李某、贾某、佟某签订联保协议。协议约定,李某、贾某、佟某遵循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两年之内,某银行可以根据小组内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任一成员自愿为某银行向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某银行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某银行与李某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向李某发放1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贾某、佟某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同日,某银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向李某发放了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之后,李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14年,某银行将李某、贾某、贾某之配偶王某、佟某、佟某之配偶雷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贾某、佟某按照联保协议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保证责任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外之债务,因此,请求法院同时判令王某、雷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2013年,某银行依照借款合同、联保协议的约定,向贾某发放贷款10万元,用于贾某与王某的个体经营。

  庭审中,除王某外,各被告对于某银行的起诉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均表示认可和同意。王某认为,该债务系保证之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自己从未在联保协议上签字,因此不同意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令被告李某偿还某银行本金、利息、罚息;被告贾某、佟某、王某、雷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某、佟某、王某、雷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相应范围内向被告李某追偿。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保证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雷某是否应当以配偶身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雷某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该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同时王某无法举证存在《婚姻法解释二》所列的两种例外情况,故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雷某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该笔债务的真正受益者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因为保证合同对该笔债务具有连带清偿之责,但该债务必然不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保证人承担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但却将被保证人偿还不能的风险,从债权人转移给了保证人。在该种情形下,要求未对债权人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配偶一方担责,有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由于配偶一方与债权人由于保证关系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本质应该着眼于非保证人配偶一方在该保证关系中是否获益或存在获益可能来综合考虑。仅仅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保证合同本身的特质来判断,都有失偏颇。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证合同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是否将因履行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从保证合同的特征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出发,针对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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