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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被告

2020-06-18 17: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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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产生保证合同纠纷就需要解决,一般的都会起诉法院处理,这就需要确定被告。那么,保证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被告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证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适用“保证合同纠纷”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被告

  二、保证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权利。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一般保证中行使,而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则不存在先诉抗辩权。这种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债权人就是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若基于先诉抗辩权而一味不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无疑会加大债权人的诉讼成本,无故增加诉累。一般保证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将一般保证人列为被告并判定其承担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到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方由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不会导致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主要是由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起作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将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共同诉讼,而通过在判决中明确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这样做即可既做到保证诉讼效率,又能有效防止对一般保证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诉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证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被告”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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