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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2020-06-19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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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赔偿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并造成相应损害时,需要对该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那么大家知道民事责任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民事责任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13日,林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3日。2015年11月16日晚,林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并脱位,右踝损伤。经治疗,2016年2月4日林某复岗。2016年10月24日,林某与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0月26日,林某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1月6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林某所受伤害属工伤。2017年3月24日,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林某伤残等级为9级,无护理等级。

民事责任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2017年8月1日,林某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某公司不服该裁决,以裁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诉至碑林法院。其称: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二、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民事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林某已起诉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用人单位仅应在林某获得侵权赔偿外承担补足责任。林某认可其在(2016)陕0103民初189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获得民事赔偿,但主张某公司仍应当支付其工伤待遇。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赔偿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义务。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与不同赔偿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责任。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两种权利并行不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第一款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救济途径;第二款确定了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亦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医疗费用除外。”

  综上,因交通事故构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第三人处已经获得了民事赔偿,其仍可以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亡,第三人已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仍可以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民事责任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如果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情况下,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可以同时主张的。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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