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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秒杀中商品参考价高于原价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2020-06-29 11: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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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秒杀活动是有很多的,基本上各大电商平台都是有的,有的商家的商品参考价是高于原价的。那么,网购秒杀中商品参考价高于原价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网购秒杀中商品参考价高于原价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8日,刘某从某网购平台APP端“秒杀”的促销活动中,购买了5台游戏电脑的活动商品,活动价格为每台8499元,共计42495元。从网购平台APP端“秒杀”的活动页面可见涉案商品活动价8499元下方注明划线价为8999元;商品的销售页面显示“$8499.00,比PC端省500元”的内容。2018年8月22日,刘某、网购公司双方已完成游戏电脑的退货、退款手续。

  刘某诉请:判令网购公司支付刘某所消费的3倍价格赔偿金128985元,并承担诉讼及公证费用。

网购秒杀中商品参考价高于原价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裁判结果:

  本案在争议焦点为网购公司销售案涉游戏电脑给刘某时是否存在价格欺诈。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2、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只有当经营者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从未有过的交易记录的行为,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的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

  虽然价格详情未标示在案涉产品手机APP的首页,但在案涉产品的包装售后位置可以看见上述内容,网购公司并非没有对价格详情进行标示。消费者在购买案涉商品时,有对商品所有介绍进行查阅的义务,价格说明标示的具体位置并非消费者未充分关注的理由。在产品页面中详细说明了划线价8999元是同一案涉商品在PC端的销售价格,8499元是案涉商品在APP端的销售价格,8999元并非案涉商品的原价。刘某既没有证据证明该价格为”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也无证据证明该价格为”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且该价格高于刘某购买相同案涉商品的价格。

  刘某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经验教训:

  消费者购买降价销售的商品时,要注意掌握所购商品的多渠道信息,多家进行对比价格,选择货真价实的商家进行交易。

  在发现经营者的标价存在欺诈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取证,通过拍照、截图等手段留存原价与优惠价的标识信息,以留存证据。

  遭受价格欺诈时,可以先行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但是,协商时不能盲目索要高额赔偿,以免陷入被指控为敲诈勒索的麻烦。建议索赔金额不要高于价款的三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通过行政调解再次协商。如果这些均无法解决矛盾,最后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维护权利,但要考虑诉讼带来的成本问题。

  对于经营者来说,明码标价是一项法定义务,且经营者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务的价格。这些也是经营者要遵守的底线,违背底线的经营行为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购秒杀中商品参考价高于原价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当经营者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从未有过的交易记录的行为,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的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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