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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中价格欺诈怎么认定

2020-06-3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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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购物虽然非常方便,能满足人们在家就能购物,但是,网络购物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特别是价格欺诈纠纷。那么,网络购物纠纷中价格欺诈怎么认定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网络购物纠纷中价格欺诈怎么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浙江A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天津B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史某和被告A公司代理人戴某、B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B公司、A公司退货并退还货款3979元,三倍赔偿11937元,误工费、交通费等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王某于2014年8月8日在A平台B公司经营的sava旗舰店购买“sava萨瓦山地车碳纤维自行车禧玛诺超轻车架27速26寸M8油刹27.5”(以下简称山地车)一辆,单价3979元。王某认为B公司销售的商品存在价格欺诈,A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B公司欺诈消费者而未采取措施,不能提供B公司真实有效信息,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B公司答辩称:1、B公司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2、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故对三倍赔偿不认可;3、误工费、交通费、公证费王某没有提供证据,且与本案无关。综上,对于王某退货退款的请求予以认可,但是不认可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A公司答辩称:1、A公司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非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3、即便B公司存在价格欺诈,A公司已经提供B公司的真实名称和联系方式,且对B公司的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问题。

网络购物纠纷中价格欺诈怎么认定

  法院分析:

  本院认为:王某于2014年8月8日使用淘宝账号“×××”从B公司在A平台经营的sava旗舰店购买山地车一辆,实际付款3979元。故王某与B公司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2006年施行)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B公司在2014年8月8日的销售的山地车促销价3999元,商品成交记录显示原价12300元,王某以3979元价格购买1件。B公司以3999元价格销售起始于2014年8月7日,以3999元价格销售前7日在其店铺所成交的最低价格为3999元,并非12300元。B公司销售的山地车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要求B公司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B公司退还货款的同时王某应将所购商品如数退还,如不能如数退还,王某应按照购买价格折抵货款。本院已判处三倍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王某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不予支持。

  对于王某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首先A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提供销售者,即B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营业执照等信息,且进行必要审核;其次王某与B公司因买卖关系产生纠纷后,未申请A公司介入调解,可以推测A公司对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不知悉,无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济。故王某要求A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B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退还货款三千九百七十九元,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天津B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退还“sava萨瓦山地车”一辆(如不能返还按照购买价格折抵货款);

  二、被告天津B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赔偿一万一千九百三十七元。

  相关法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3)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5)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购物纠纷中价格欺诈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实践中法院在进行认定时是要结合相关的法条进行认定的。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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