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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请有关机关协助取证的权限如何

2020-06-30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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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监察机关在行使监督以及调查职权时,相关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如实提供,这就体现了监察机关可以与相关机关协助取证。那么大家知道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请有关机关协助取证的权限如何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请有关机关协助取证的权限如何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请有关机关协助取证的权限如何

  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该款既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配合取证的义务,也规定了监察机关依法收集证据的要求,其中就包括可依法请有关机关协助取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根本保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和方向前进。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不仅仅是监察机关一家的事,监察机关也不可能集所有技术手段于一身,在调查和取证手段超出监察机关授权以外时,向有关机关提请协助,恰恰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也彰显出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监察机关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和规范,监察法中相关章节有明确规定。同时,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察机关在收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依法合规、深入细致、同步鉴别运用。

  调查取证要依纪依法、合理合规。目前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于取证的原则和程序都有相应规定。监察机关与金融、公安、民政等部门在取证方面,也有相关配合协作机制。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就意味着宪法和法律授权对通信进行检查的机关仅限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并不包括监察机关。

  现实工作中,要注意避免一种错误倾向,即由监察机关直接使用技术手段,调取监察对象手机中的通信记录,这不符合监察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也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监委调查工作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各环节全程留痕,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不被侵犯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依法依规收集证据的能力,做到慎之又慎、严之又严,避免因程序瑕疵降低调查、审查效率,确保证据收集形式完备、程序合法,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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