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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谈话的权限如何

2020-06-3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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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支出,一定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而我国《监察法》更是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多种调查方式。那么大家知道纪检监察机关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谈话的权限如何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纪检监察机关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谈话的权限如何

纪检监察机关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谈话的权限如何

  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这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使监察法规定的谈话既是一种严肃的法律手段,更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手段。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代表党和人民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不是把谈话对象当成犯罪嫌疑人,而是当成同志以诚相待、推心置腹,本着对同志和组织负责的态度,对其依法履职和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谈话首先具有这方面的政治含义,起到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提醒作用,然后才是发现问题和进行处理追责。对于谈话的对象和要件、主体和方式都有专门规定。谈话的对象是监察对象,要件是其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这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

  对职务违法的对象进行谈话,证明了监察工作决不仅限于案件查处工作。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构,而是政治机关,与党内监督一样,必须深入一线开展日常监督,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全面用于监察实践,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到实处。对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养痈遗患,一定要尽早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其说明情况,避免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是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专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具体体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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