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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约谈工作的权限规定是怎样的

2020-06-3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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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并不是处于一个真空当中,对于一些国家机关来说,难免会遇到不少的诱惑,为了从源头防患于未然,谈话作为一项基本的调查措施,可以说被监察机关大量运用。那么大家知道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约谈工作的权限规定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约谈工作的权限规定是怎样的

  案情介绍:

  A县纪委监委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分析、群众反映和领导指定等方式,定期筛查重点对象,开展“四个必谈”:信访反映集中的必谈、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轻微违规违纪的必谈、工作通报批评的必谈。谈话主要通过勤政廉政教育提醒,预先防范,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相关反映情况及时指出,帮助认清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督促整改。比如,县纪委监委受理D乡群众信访举报最多,对该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指出上一届乡党委、政府对村级管理不够规范,信访件主要集中反映上届村委会和村干部的问题,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管理。比如,群众投诉反映县房管局局长J某上班经常和廉租房工地老板赌博,经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但对其进行组织提醒、打招呼,有针对性地教育,要求在今后工作生活中注意小节,不参加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树立良好的党员干部形象。比如,群众反映县住建局局长K某直接把未列入土建招投标范围的200余万元铝合金、墙漆放入土建五个标段里,而后召集五个标段的老板交代给县财政局局长的胞弟施工,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谈话小组对该局长进行勤政廉政谈话,在要求作出情况说明的同时,还领学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相关规定,重温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做到早教育、早提醒,防患于未然。比如,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村欠账白条较多,村财政不公开,林木资源交易未进入县公共资源中心交易,委托乡镇党委书记对该村村委会主任C某进行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及早提醒,预先防范,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约谈工作的权限规定是怎样的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的约谈,主要是通过信访举报等渠道,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相关反映情况,及时指出,帮助认清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督促整改。谈话是一种法定行为,具有很强的仪式感和严肃性。谈话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谈话过程和结果要实事求是,谈话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置。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或者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予以了结澄清,体现对干部的信任;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本案例中给予批评教育,需要整改落实的,比如对信访反映集中的乡,要对该乡党委书记进行谈话,提醒其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管理;发现某村欠账白条较多,村财务不公开,对该村村委会主任C某进行谈话,要求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其中,也不排除有的反映问题笼统,甚至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对于这些问题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轻易放过,需要通过谈话,向干部了解情况,给干部向组织倾诉、说清问题、予以澄清的机会。再比如,反映县房管局局长J某上班经常和廉租房工地老板赌博,经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但进行组织提醒、打招呼,要求在今后工作生活中注意小节,也是对干部的善意提醒。

  相关法律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约谈工作的权限规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约谈作为一项基本的调查措施,更有利于及时从源头制止不良风气。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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