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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内部行政监察机关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畴吗

2020-06-30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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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监察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内享有监督职权的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相应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考察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起诉内部行政监察机关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畴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起诉内部行政监察机关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畴吗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内部监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外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间上下级从属的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指国家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关,对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或对有关公共事务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予以检查、调查、处理或提出建议的制度。内部监督又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主要指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专门监督则分为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审计监督。由此可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行政相对人请求上级机关履行查处下级机关违法行为的申请,属于要求上级机关履行内部监督的法定职责。

起诉内部行政监察机关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畴吗

  内部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部监督是否实施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内部监督的结果最终体现于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处理。即使申请人所举报的下级机关违法行为成立,内部监督行为的实施与否也不会对

  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本案中上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请求不予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若申请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对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申请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法院不宜干预行政机关自身建设问题。内部监督行为属于机关自身建设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事务通过审判程序来加以干预。对上级机关未履行内部监察职责的救济。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上诉人若认为上级机关未履行内部监察职责,其可向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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