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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权的含义指的是什么?

2020-07-2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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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仲裁也称之为行政公断,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与当事人之间,因其他争议而采取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法律行为。那么大家知道行政仲裁权的含义指的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行政仲裁权的含义指的是什么?

  仲裁权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行政仲裁权的含义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法律赋予中国仲裁机构的权力包括:折叠案件受理权即当事人的授权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权受理。

  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仲裁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

  调查取证权,即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有权自行收集,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裁决权仲裁庭有权对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最终裁决,其中包括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裁决,也包括仲裁纠纷时对已经查清的事实部分的先行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所授予的仲裁权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劳动仲裁调整对象是特定单一的,适用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纠纷。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该单位的职工,双方必须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其争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而人民法院调整对象比劳动仲裁大得多,其主管的争议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任何争议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均可诉诸法院,即所谓“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裁判结果保护或调整了相关法律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行政仲裁权的含义指的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小编提醒大家,对于依法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行政争议是不得经过仲裁的。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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