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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否可诉?

2020-07-24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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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不说,我国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由于目前对于行政裁决引发的争议与民事诉讼案件争议的边界较为模糊,这也导致了二者之间的复杂联系。那么大家知道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否可诉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否可诉?

  对行政裁决不服,当事人到底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以原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至今没有一致的观点。行政裁决是否应当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害纠纷行政处理制度。

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否可诉?

  1、日本的公害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环境公害问题严重,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受理的公害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但是因为法院审理周期长,且诉讼成本高,为在诉讼之外寻找一条解决公害纠纷的途径,1970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公害纠纷处理法》和《公害等协调委员会设置法》,为行政机关调解、处理公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解决公害纠纷的方式。根据《公害纠纷处理法》,行政解决公害纠纷的方式包括:斡旋、调停、仲裁和裁决。其中,裁决仅限于公调会有此权力。裁决是由公调会的3名或5名委员组成的裁决委员会,对属于民事纠纷的公害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法律判断,以此解决纠纷的方法。裁决分为“原因裁决”和“责任裁决”。

  “原因裁决”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裁决。

  “责任裁决”是对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纠纷的裁决。

  2、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害纠纷处理法。该法制定于1992年,对公害纠纷有两种处理方式,即调处和裁决。其中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裁决书送达后二十日内向法院就同一事件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在二十日内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视为双方当事人依裁决书达成合意。裁决委员会于前项期间届满后七日内将裁决书送请管辖法院审核。法院核定后,该裁决书与判决书具有同一效力。所谓“同一效力”,一是指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二是指该裁决书产生执行力,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能不提的还有日本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诉讼制度”。以行政机关对拆迁安置补偿所作出的裁决为例,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可以作出给付、确认或变更的判决。同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对行政机关有拘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服从。需要说明的是,日本的法院不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当事人诉讼”虽然规定在日本的行政诉讼法中,但却是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否可诉”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是否可诉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大部分情况下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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