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变更是需要准备好材料的,然后提交后,按照流程等待变更就可以了。那么,法人股东变更所需材料及流程是怎样的呢?法人股东的资格能否继承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流程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主要内容:名称、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如违约责任、解决途径)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告知是否通过,如不通过则会告知需补全的材料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五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各地的工商部门实际办理时间有较大差异,通常做完变更拿到执照2-3周。
在提交以上资料及程序全部完成后,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首先,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继承,而对于法人股东注销后的股东资格如何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不支持法人股东消亡后其股东资格仍可以继受,也就是法人股东消亡后其清算义务主体要求确认其享有原公司的股东资格,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不能当然地获得司法支持。
其次,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有着本质的区别,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是比较明确的,情况比较单一,原公司的其他股东易于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而法人股东消亡后,法人股东的内部股东情况十分复杂,且法人股东的“继承人”并不明确,且其时常处于变化的状态。因此,若赋予法人股东继承权,那么就会使得内部股东以外的不确定第三人成为法人股东,由此将与公司的人合性理念相冲突,并且对公司内部的股权架构造成一定的冲击,最后势必会对公司经营和控制造成较大影响。
综上,法人股东注销后的股东资格继受问题不宜参照自然人股东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规定,即法人股东注销后,其原享有的股东资格原则上不具有可继受性,但公司章程做出另外规定或者原公司其他股东与法人股东的内部股东达成一致意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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