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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变更为法人股东个税节税方法有哪些

2020-07-28 11: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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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股东变更为法人股东还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在实践中是有一些个税节税方法的。那么,自然人股东变更为法人股东个税节税方法有哪些呢?法人股东的资格能否继承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自然人股东变更为法人股东个税节税方法有哪些?

  举例:

  自然人甲投资100万元,成立一家A公司。一年后,A公司净资产200万元,除100万元实收资本外,还有100万元未分配利润。这时,甲将准备将A公司的股东由自己个人变更为自己百分之百控股的B公司。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或者相应的实收资本份额,假设甲按照200万元的价格转让A公司100%股权给B公司,则这个时候甲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200-100)×20%)。那么,有没有办法降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呢?

自然人股东变更为法人股东个税节税方法

  方法:

  先增加B公司作为A公司的新股东,并由B公司对A公司增资扩股100万元。此时,自然人甲和B公司各占A公司50%股权。即A公司此时的净资产为3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2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此时甲将持有的A公司50%股权转让给B公司,假设按照50%的净资产份额150万元的价格转让,则这个时候甲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万元((150-100)×20%)。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增资比例越高,降低的个人所得税越多。

  二、法人股东的资格能否继承?

  首先,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继承,而对于法人股东注销后的股东资格如何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不支持法人股东消亡后其股东资格仍可以继受,也就是法人股东消亡后其清算义务主体要求确认其享有原公司的股东资格,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不能当然地获得司法支持。

  其次,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有着本质的区别,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是比较明确的,情况比较单一,原公司的其他股东易于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而法人股东消亡后,法人股东的内部股东情况十分复杂,且法人股东的“继承人”并不明确,且其时常处于变化的状态。因此,若赋予法人股东继承权,那么就会使得内部股东以外的不确定第三人成为法人股东,由此将与公司的人合性理念相冲突,并且对公司内部的股权架构造成一定的冲击,最后势必会对公司经营和控制造成较大影响。

  综上,法人股东注销后的股东资格继受问题不宜参照自然人股东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规定,即法人股东注销后,其原享有的股东资格原则上不具有可继受性,但公司章程做出另外规定或者原公司其他股东与法人股东的内部股东达成一致意见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然人股东变更为法人股东个税节税方法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增资比例越高,降低的个人所得税越多。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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