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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员工受伤后的赔付差额如何承担

2020-07-28 17: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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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职工在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的情况等需要进行治疗时,是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那么大家知道如果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员工受伤后的赔付差额如何承担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员工受伤后的赔付差额如何承担

  案情介绍:

  2004年10月16日,原告叶某到被告湖北某肥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08年5月,湖北某肥业公司开始为叶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5年6月7日,叶某在车间维修设备时,右手不慎被绞笼传动链条及传动齿轮绞伤,导致右手受伤。叶某先后两次住院,共计140天。2015年9月9日,荆门市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叶某受伤为工伤。2016年3月18日,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叶某工伤致残程度为五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叶某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35.86元,湖北某肥业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前12个月保险费基数为每月2541.67元。

  2016年4月8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750.10元(18个月×2541.67元/月)给叶某。

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员工受伤后的赔付差额如何承担

  2016年9月,叶某向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湖北某肥业公司为其缴纳2004年10月16日至2008年5月1日工作期间养老及医疗保险费、补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26895元。

  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荆东劳人裁[2016]24号裁决书,裁决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标准为申请人补缴2004年11月至2008年4月养老及医疗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驳回叶某其他仲裁请求。

  叶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中未支持其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部分的内容,起诉至东宝区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员工实际工资数额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而非双方约定或用人单位单方规定的数额。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8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处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原告的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35.86元/月,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却按2541.67元/月的标准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被告单位未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才造成了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额。现原告因工伤致残五级,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被告应依法承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26895.42元【(4035.86元-2541.67)元/月×18个月】。

  综上,用人单位降低缴纳工伤保险费标准造成的工伤赔偿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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