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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2020-08-07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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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社会,医患关系是非常紧张的,如果发生医疗损害,势必容易产生纠纷,这时候就涉及到责任的划分。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有哪些呢?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按照致害原因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可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 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 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 侵权赔偿责任。

  其中,致害原因是专业技术瑕疵;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患

  者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所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负有 举证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 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 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 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 权赔偿责任。

  其中,致害原因是职业道德瑕疵,例如,违反告知义务、侵害患者隐私 权、过度医疗;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患者只需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所造成,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就其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 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其中,致害原因是产 品质量瑕疵;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不以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为条件。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

  二、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诊疗行为是医疗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

  2、患者的损害

  只有有损害才可能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

  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医疗侵权中,主要指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判断的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7条之规定,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构成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按照致害原因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可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责任这三种基本类型。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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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应有哪些,在医疗中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呢?
一、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一)定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定义解读。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也即违反了法律法规、诊疗常规;2.患者产生了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是这些过错造成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误认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实践中,经常有人会错误理解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最多的是认为只要医院有过错,就构成了医疗事故,例如医院打错针了,张冠李戴,最终没有产生人身损害,但患者认为这就是医疗事故;其次是认为只要产生了预料之外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例如年龄大的患者手术后并发脑血管意外,医院在围手术期并无过错,但家属认为手术是成功的,好好的一个人发生脑出血,肯定是医疗事故;少数情况是医院有过错,但人身损害与过错无因果关系,还例如医院打错针了,张冠李戴,但患者死于耐药细菌引起的院内感染,家属认为这也是医疗事故。其实,这三种情况都不是医疗事故,因为没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作为医疗事故的前提条件,医院存在过错,这个普通人可能没办法评估,还需要专业人士来评估,特别是要结合法律法规、医疗常规、临床指南,建议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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