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是否离婚,是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准则。至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存在身体残疾则并不是法院判断是否离婚的考虑因素。
因此,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残疾人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感情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只是,如果一方存在残疾且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裁决。具体补偿有如下情况:
1、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权,如可以要求多分共有房屋,或者优先承租共同承租的房屋;
2、离婚时身体健全一方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给予经济帮助;
3、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还要优先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即可能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等问题方面优先考虑残疾人利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