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申请人的过失,可能会出现漏填或者错填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发明人可以进行更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即可。但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附具体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提交全体申请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盖章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有如下几种: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漏填或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盖章的证明文件。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