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是一项权利,它属于配偶身份权的范畴中,这个权利壁垒森严,他的王国只有两个人。仅限于配偶双方,它是对等的,相互的,也是一种绝对的,专属的,除了配偶,任何人都不能逾越。这个权利包括同居权,贞操权,忠实义务、家庭日常事务的代理等。
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属于同居权领域,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可以判决离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婚姻法中,不过,这类事情在夫妻生活中通常也是会影响夫妻感情,当然也因人而异,如果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了。
日常咨询中夫妻生活不和谐,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对夫妻感情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因此如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话,是可以离婚的,因为“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的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支持离婚的案例也是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中对此也有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