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当事人的问题应该是无偿乘坐他人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该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划分赔偿责任的问题。
如何赔偿。这种善意同乘往往是驾驶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邀请或者允许同乘人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其核心要素是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是旨在为他人提供帮助。
虽然善意的同乘行为本身是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情谊行为,但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人此时仍负有保障搭乘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如在这一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及财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同乘行为就转变成了侵权行为,驾驶人应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此时,要求驾驶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良好动机,而是要求驾驶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障搭乘人的安全。在司法实践中,为体现司法对情谊行为的有限介入,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施惠行为,会对施惠者采取宽容的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