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撤诉后还可提起公诉的。
撤回起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出了公诉之后,然后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之前,因为出现了一些事情或者是一些别的证据。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说发生以下的任意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都是可以直接撤回起诉的。
第一,不存在犯罪的一个事实。
第二,这个犯罪事实并非是被告人所做的。
第三,案件的证据并不足,或者是证据发生了一些变化,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第四,被告人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不负刑事责任的。
第五,被告人是个精神病人,而且并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以及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第六,法律或者是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不应当追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而对于符合本意见的所规定的撤回起诉的条件的,那么就可以直接撤回起诉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