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随即变成双方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前房产,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能主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