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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管辖法院,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到被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一些特殊情况,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
一、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
二、被告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
三、被告被劳教或被监禁的;
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怎么办呢?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被告被监禁或劳教一年以上的,就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教地人民法院管辖,您可以理解为都关在这一年以上了,以监所为家,可以视为经常居住地;
第二种是被告被监禁被劳教尚未超过一年的,就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您可以理解为限制自由时间比较短,还是由原住所地法院管辖比较便利。
此外,对军人离婚,华侨离婚,外国人离婚都有特殊规定,篇幅所限,无法详述。总之,当事人需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向相关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