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在不同地区,房产赠与过户的流程也有所差异。以深圳市为例,过户流程具体如下:
1、赠与方与受赠方签订房屋赠与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为赠与书办理公证。
3、缴纳税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