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被盗,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因此不能获得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可知,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伤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即第三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立的一种保险。车辆被盗属于车辆本身,而非对第三人产生的财产损失,因此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且依据本条例第21条可知,即便是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但是,车辆可以在交强险以外投保含偷盗损失赔付条款的商业保险,以保证个人财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