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则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对股票账户进行操作与管理,则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的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管理等无关。如果婚后未操作,股票增值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属于自然增值,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如果婚后多次操作股票买入与卖出,则将股票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在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理解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