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对该认定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事故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