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常见的高发罪名之一,其适用的逮捕条件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法定逮捕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因此,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